近年来,媒体接连曝光多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媒体曝光的污染事件来看,有两点值得深思:一是这些污染事件绝大部分发生在农村地区,给当地生态带来严重破坏;二是这些工业污染并非一朝一夕形成,其中有的被当地村民长期举报、反映,有的甚至多次被相关环保部门调查处理,但依然明知故犯、侵害当地农民利益。
随着我国污染企业由城市向农村转移,污染企业迁入地的农民在为自己有了就业机会而高兴的同时,由于迁入企业的环保设施落后,加之环保措施不够得力,造成迁入地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农民的环境权确受到了侵犯。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事件频发表明,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唯GDP”的政绩观。一些企业之所以在污染问题上肆无忌惮,并非是污染环境不需要付出成本,而是在个别地方政府监督缺位的情况下,让环境成本出现转嫁效应——利益被企业享有,代价却转嫁到了农民身上。一些地方政府以为拉动了经济增长就完成了发展目标,殊不知如果将生态环境的成本算进这些污染的GDP,必然会看到这笔账是很不划算的,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农民环境权利必须得到切实保障,这是“美丽中国”的应有之义,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当前,在推进乡村振兴中,一些地方程度不同地存有急于求成和急功近利的倾向,企业是追求盈利的组织,其污染环境与否与其说是产业技术的问题,更不如说是经济动机的考量。一方面,一些政府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而用于农村专项治理污染经费微乎其微。政府的投资缺位使得遭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农村地区环境难以恢复,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另一方面,目前许多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对眼前利益比较注重,对环保义务的履行缺乏积极性,很多落后的生产行为如焚烧秸秆、毁林造田等均对环境具有较大的破坏;由于环保、法律意识的薄弱,一些农民面对潜在或正在发生的对环境具有污染的行为,往往表现出视而不见的态度,任由环境被破坏,不仅维权意识较差,而且针对污染行为较难形成强大对抗力量。
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急需政府给予经济、政策等方面支持和法律层面的保障。治理农村环境问题并非无法可依,关键是在于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一方面,要提高农民环境权保护意识,让农民遵守《环境保护法》,就必须提高农民环保及法律意识,确保农民懂法、知法,强化农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让农民认识到环境污染给农村及其自身环境权益带来的危害,增强农民在环境权方面的主体意识,推动农民积极参与农村环境保护与自身环境权的维护。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法律要求。为确保农村环保执法的落实,可建立农村环境质量负责制,提高地方行政人员与村民对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保障农民环境权。在农村完善多元、顺畅的救济途径,一旦环境权益遭受侵害,企业违法行为能及时被查处,农民权益能及时得到维护。生态环境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全社会真正重视农民环境权益,治理农村环境才能形成强大共识,“美丽中国”才能铺就亮丽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