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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监管50条出炉:过会企业业绩"变脸"或暂停核准发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26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293
核心提示:3月25日晚间,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简称《问题解答》),就日常发行监管常见进行了梳理回应,是有

3月25日晚间,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简称《问题解答》),就日常发行监管常见进行了梳理回应,是有关于IPO的最新监管表态,极具实操性。50条监管问答定位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准则在首发审核业务中的具体理解、适用和专业指引,主要涉及首发申请人具有共性的法律与财务会计,各首发申请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可对照适用。

  具体来看,这50条问答是在研究总结发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经充分征求市场各方意见,不断完善审核标准形成的,极具实操性。如持续经营时限计算,对赌协议、锁定期安排,“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持续经营能力,过会后业绩下滑等市场关注的热门问题,《问题解答》中均有明确。

  焦点一:“上会”前后业绩“变脸”

  拟IPO公司的业绩在“上会”前后下滑的情形将如何处理?问答显示,如首发企业在报告期内出现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的情形,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可能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者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充分核查经营业绩下滑的程度、性质、持续时间等方面,具体分为发行人存在最近一年(期)经营业绩较报告期最高值下滑幅度超过50%的情形和最高值下滑幅度未超过50%的情形。

  在饱受质疑的“通过发审会后企业业绩变脸”方面,证监会明确要根据下滑幅度不超过30%的、下滑幅度超过30%但不超过50%的过会企业、下滑幅度超过50%以上的过会企业等三类情况分类处理。对于最后一类企业,证监会基于谨慎稳妥原则,暂不予安排核准发行事项,待其业绩恢复并趋稳后再行处理或安排重新上发审会。

  焦点二:客户集中度较高

  发行人来自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50%以上的,表明发行人对该单一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但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应重点关注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在此基础上合理判断。

  如果是因为上述特殊行业分布或行业产业链关系导致发行人的客户集中情况,中介机构应当综合分析考量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及其合理性。二是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三是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四是发行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焦点三:对赌协议

  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焦点四:关联交易

  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焦点五:股东持有股份限售期

  根据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但有三类股东除外,一是员工持股计划;二是持股5%以下的股东;三是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对于相关股东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仍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股份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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