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规范医院党组织设置,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医院应当设立党委。党委一般设委员5人至9人。规模较大、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医院党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常委会一般设委员7人至11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市属及以上公立医院、设党委的公立医院,应当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医院领导人员的任期一般应当与党组织的届期保持一致。
《办法》明确,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成立党的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联合成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内设机构和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党支部党员一般应控制在50人以内。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由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应当由内设机构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并享受与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同等政治待遇;加强党组织书记培养,每年安排1次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记者喻文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