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项 国资委授权放权事项
国资委明确35项授权放权事项,开展授权放权,能最大限度减少出资人对国企生产经营的直接干预
本报北京6月5日电 (记者刘志强)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开展授权放权,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出资人对国企生产经营的直接干预,更多依靠公司治理结构开展工作。日前,此项改革再次迈出重要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明确五大类、35项授权放权事项,主要包括规划投资与主业管理(8项),产权管理(12项),选人用人(2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资总额管理与中长期激励(10项),重大财务事项管理(3项)。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授权放权事项并非“一揽子”“一刀切”地直接授予各中央企业,而是根据企业实际分为四种类型:适用于各中央企业的有21项;适用于各类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等)的有4项;适用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有6项;适用于少数特定企业的有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