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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物业费才能接房?重庆业主获赔近8万元违约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22  来源:中国质量报   浏览次数:441
核心提示: 重庆一开发商以未预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交房,被业主起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

 重庆一开发商以未预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交房,被业主起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违约金共计7964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业主古某于2017年5月购买了一套位于江津区滨江新城某小区的商品房,并已支付全部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同年8月17日前交付房屋。2017年9月12日、29日,古某两次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均被以未预交半年物业费为由拒绝交付。直至去年10月25日,比预定交付日期逾期463天后开发商才交付房屋。其后,古某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古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并无古某需交纳相关物业费后开发商才交付房屋的约定。该合同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义务,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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