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山东各级民政部门将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做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同时,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变更登记并做出说明。
据介绍,这是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出的调整。依法新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是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两种类型,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
据了解,自7月12日起,在山东,养老机构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山东还提出,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突出加强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综合监管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记者叶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