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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明显的药品被调出 128种高价药拟进入谈判名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浏览次数:350
核心提示:8月20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据了解,本次药品

8月20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据了解,本次药品目录调整是国家医保局成立后首次全面调整,也是自2000年第一版药品目录以来对原有目录品种的一次全面梳理。

本次发布的常规准入部分《药品目录》共2643个药品,包括西药1322个、中成药1321个(含民族药93个);中药饮片采用准入法管理,共纳入892个。从调出的品种看,共调出150个品种,其中约一半是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文号的药品,其余主要是临床价值不高、滥用明显、有更好替代的药品。

今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发布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共有20种药品。国家卫健委此举旨在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值得注意的是,这20种药品全被调出国家医保局此次更新的《药品目录》。

本次目录调整,是党和政府不断提高群众医疗保障待遇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广大参保人员药品费用负担,有利于提升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专家评审,确定了128个拟谈判药品,均为临床价值较高但价格相对较贵的独家产品。下一步,确认企业的谈判意向后,将按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谈判,将谈判成功的药品将纳入目录。

此次《药品目录》调整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急救抢救用药等。专家一致认为,通过调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实现了药品“有进有出”,基金支出“腾笼换鸟”。目录内药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管理更加严格规范,用药保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国家医保局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消化过程中,各省(区、市)应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

此外,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将《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并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建立完善的、全国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编码的统一管理。

据悉,本《药品目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同时废止。(记者 刘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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