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10月26日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郑功成委员表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李钺锋委员认为,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该再减轻处罚,可以考虑作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发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可以按成年人进行处罚。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趋势,而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更令人震惊。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加害者因未满14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最多只是被有关部门收容教养,这种处理结果不断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如何处置问题的讨论。同时,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也不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危害严重,这种现象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高度重视。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与会委员普遍认为,在新形势下,要及早发现有不良行为、特别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早采取措施,加强教育、矫治和约束。多位委员认为,收容教养制度有利于解决个别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心理行为严重偏常、亟须干预和矫治的问题,建议法律予以保留并加以规范和完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对于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必须明确法定程序和最后的处置措施,必须建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有效矫治机制。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问题,有多位委员明确表达了应该严肃惩处的态度,相关立场受到舆论广泛肯定。一定意义上讲,依法严肃惩处是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最有力的预防。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以及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依据我国刑法,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近年发生的一些恶性案件中,就有加害者在面对警方时,公开扬言自己不满14周岁,杀了人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对实施残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利益”的不恰当保护,无疑是对受害者以及其他可能遭到伤害的未成年人的严重忽视。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必须予以高度关注,应该拿出足以形成震慑的可行处置办法。
必须实事求是地处理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问题。要真正贯彻实事求是原则,首先就要进行切实的调查研究。有关部门及相关法律工作者应该对近年来发生的,全部低龄恶性犯罪案件做出全面、透彻、准确的调研。对相关案件加害者作案时生理发育、心理状况、犯罪动机及经过、收容教养及之后的表现等进行详细调查和科学评估。有了可靠的调查研究作为基础,有关立法机关就能够从实际出发,以客观事实作为唯一的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龄及相关恶性犯罪的刑罚等问题,给出与时俱进的解决方案。
近期一些造成恶劣后果的案件中,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受到与侵害行为相适应的刑事处罚,这种情况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引发诸多忧虑。现实无法逃避,只能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惩戒问题,必须严肃、深入地辨析,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找到恰当的应对之道,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