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称,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在原材料选择、添加剂使用、工艺设计、质量控制等方面随意性较强,部分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通告的宣传、贯彻和执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的侵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电子烟产品的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通过互联网推广和销售电子烟行为的监测、劝阻和制止,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通报相关部门。
据悉,2018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曾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此次两部门再次发布通告,旨在加大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力度,防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吸食电子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