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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方案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0  来源:健康报网  浏览次数:340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联合发布《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联合发布《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指出,在京、沪等医疗资源富集地区遴选若干优质医疗机构,通过建设分中心、分支机构,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等多种方式,在患者流出多、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建设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过程中,将优先整合现有资源,定向放大国家顶级优质医疗资源。避免盲目无序扩张,努力做到“三不”,即医院不出资、政府不新增债务风险、病人不增加负担。试点期间,每个试点省区重点推动建设不超过3家。

《方案》提出,按照“按重点病种选医院、按需求选地区,院地合作、省部共建”的工作思路,先行开展试点建设。重点建设肿瘤科、神经科、心血管科、儿科、呼吸科和创伤科6个专科,选择在河北、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河南、云南、新疆8个省区开展试点建设。同时,确定了30家试点输出医院,主要从京沪两地选取,少量从武汉、长沙、广州、成都、西安5个优质医疗资源集中的地方选取,并积极储备社会办机构作为后续试点。其中,输出医院承担运营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对建设负总责,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将相关项目建设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范围。《方案》明确了两种建设模式:一种是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公立医院模式,即输出医院和试点地区政府合作举办独立医疗机构,承担区域医疗中心职责。建设资金以地方筹集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视情况安排。据悉,第一批试点全部采取此种模式。另一种是以购买服务为主的社会办医模式。

在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上,区域医疗中心被寄予厚望。《方案》指出,允许探索符合自身运行模式的管理措施和分配政策,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区域医疗中心。支持自主招聘、赋予分配自主权,并研究探索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视同于硕士专业学位证,在入职、晋升、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等方面同等对待。《方案》强调,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顺输出医院及办医主体、试点地区、社会力量等各方面间的关系。全面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建立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缴费的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实行适应区域医疗中心发展规律的医保政策。

在鼓励创新药物和技术使用上,《方案》开了不少“口子”,比如鼓励开展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对区域内确需使用的、国内尚未注册的少量临床急需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快审批等。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薪酬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鼓励依托“双一流”建设高校,规划布局一定数量的医学院校和科研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承办公立医院非医疗业务等途径参与建设。《方案》特别指出,加大对输出医院的支持力度,如适当增加相关输出医院的京、沪落户指标等。

《方案》明确,通过3年~5年努力,在优质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建成一批高水平的临床诊疗中心、高层次的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水准的科研创新与转化平台,培育一批品牌优势明显、跨区域提供高水平服务的医疗集团,打造一批以高水平医院为依托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作平台,形成一批以区域医疗中心为核心的专科联盟,相关地区重点病种治疗水平与京、沪等地差距大幅缩小,跨省、跨区域就医大幅减少,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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