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信息披露违规的罚单数量占比较大,主要原因在于证监会和交易所今年以来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同时,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合规,容易给上市公司留下灰色套利空间,因此加强监管强度与问责力度,有助于对违规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实际上,信息披露违规可以算作是一直以来都根植于我国资本市场的“顽疾”,多年间,由于缺乏对资本市场与投资者的敬畏之心,加之违法失信成本较低,频频有上市公司通过各种信息披露行为来不断的试探法律的底线,这样的行为显然有害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监管和执法部门不断加大管控力度,尤其是进入到2019年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愈发严格,正是在如此严格的要求下,那些怀有侥幸心理而信披违法的公司才会越来越多的暴露在监管之下。”盘和林说。
值得关注的是,11月8日,证监会发布放松再融资管制相关规定时,再次把信息披露放在重要位置。具体来看,本次修订的文件涉及三份,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其中规定,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建立更加严格、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审核标准、程序、内容、过程公开透明,将增强市场可预期性。
在何南野看来,这是证监会今年以来一直在贯彻执行的一个政策精神,让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弱化证监会行政干预,证监会的主要工作是需要强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监管,让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信息,剩余对上市公司质地本身等的甄别、判断工作交由市场和投资者去执行,本质上就是注册制的精神。因此,本次再融资新政改革,证监会也提出要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这是很大的进步,也标志着未来的再融资市场将更加的市场化,受政策影响的可能性将越来越低。
谈及目前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何南野认为,一是法规制度先行,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的问责、处罚的制度,规范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行为;二是应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施以更为严厉的处罚,加强处罚的力度,才能对信批违规行为形成更强的震慑;三是应强化持续性、常态化的监管举措,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信息披露质量的抽查及事后问责,加强对股价异动情况的监控,更有效的识别出违法违规行为,进而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更大范围的监管;四是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等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