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出,意味着零售药店可提供慢病用药品类将增多,有国家新增17种谈判抗癌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以及高血压和糖尿病用药。参保患者凭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到零售药店购药,购药时只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与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慢性病用药进入零售市场,价格是否惠民?《意见》指出,国家新增17种谈判抗癌药的零售价不能高于国家谈判价;对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允许零售药店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而高血压和糖尿病用药零售价不能高于省医保局确定的支付标准。
在新医改相关政策引导下,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实施“医药分家”。《意见》表示,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审方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过去,慢病患者用药最多只能开7天。《意见》指出,延长处方医保用药量。当参保病人到诊断医院就医时,应由具有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确诊。医疗机构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参保人开具处方,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4—12周。这意味着,慢病患者最多能开近3个月的药。
如何让病人享受更便利的药事服务?《意见》指出,一方面,探索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建立合作关系。零售药店根据药品的给药途径及需求,可将用药配送至参保患者就诊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或发放给参保患者。
另一方面,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规范互联网销售服务,充分发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网点布局优势,落实“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政策,为患者提供送药上门的服务。
《意见》强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处方流转平台,支持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配送,并与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信息互联互通,为患者提供“一站式”药品供应和药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