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是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方式,与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相关。此次修改旨在进一步健全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升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水平。修改后的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修改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定义,将“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并对“税务规范性文件”作了新的定义,从而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税务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及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规范性文件。
同时,《办法》完善了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增加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听取企业协会商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征求意见的期限要求,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办法》增加了重要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办法》明确,送审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后,起草部门应当提请集体审议。政策法规部门在审查时,认为税务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建议起草部门提请集体审议。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规范税务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强公职律师使用方面的规定。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认为,此次修改与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相关,适应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助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收紧’一方面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行为,将对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对健全我国现代税收制度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也将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征纳关系。”(经济部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