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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违规吃警示函 产品营销未履行必要合规审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394
核心提示: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国元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000728.SZ)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截至三季度末,国元证券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分别为: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1.43%,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3.54%,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3%。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管控,切实做到合规管理的全覆盖。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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