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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商投资法 实施条例将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2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浏览次数:293
核心提示: 19日,在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高峰回答《经济参考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根据国务院的相关部署,司法部会同商务部
  19日,在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高峰回答《经济参考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根据国务院的相关部署,司法部会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文本将于近期公布。另外,外商投资法其他相关配套规定也正在履行相关程序,很快就会正式公布。

  高峰介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外商投资法的配套规定,细化法律确定的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等各项职责。比如,商务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制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拟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范围、主体、内容等作进一步细化。“这些规定目前正在履行相关程序,很快就会正式公布。”

  高峰还表示,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对现行相关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或者修改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不衔接的规定,目前已经初步完成。将会同各地区、各部门尽快完成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公布有关情况,确保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一致的规定。

  另外,关于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亮点,高峰对记者表示,条例严格贯彻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总的来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强化了内外资一致,二是强化了投资保护,三是强化了法律责任。

  其中,在强化内外资一致方面,规定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各层级标准的制定修订;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或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在强化投资保护方面,规定征收应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并按照市场价值给予补偿;禁止利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转让技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区划调整、政府换届、责任人更替等为由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合同违约毁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等。

  “条例文本将于近期公布。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包括港澳台企业在内的中外资企业营造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高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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