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暴力伤医“零容忍”
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我觉得这个事件不是所谓的医疗纠纷问题,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国家卫健委法规司司长赵宁表示,本月26日,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已经对这个事件作出了回应,27日北京地区的检察机关已经对嫌疑人做出了批捕的决定,这就是一个态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对任何形式的伤医事件是零容忍,这是我们一贯的态度。”
赵宁介绍,就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来说,有很多的地方从法律的角度阐明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保护,比如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还特别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公共场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全社会都要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单单依靠医院自身。
此外,法律责任中的第105条、第106条特别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都要受到法律惩处,“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定位就是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在医疗卫生与健康法治建设方面,已经有10余部专门的法律,比如,今年通过的大修的药品管理法和今年制定的疫苗管理法,还有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精神卫生法、献血法等。“已有了多项专门的法律,但是一直缺少一部基础性的对基本制度做出规定的法律,此次制定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填补了这一项法律空白。”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是这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主要内容。”袁杰介绍,围绕这四个方面,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分别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资金保障等方面做了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总的来说,整个法律的着力点或者亮点,一是保基本,二是强基层,三是促健康,四是促改革。”(特派北京记者 段伟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