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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监管新规将令违规经营者 “一企受限、企企受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8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浏览次数:326
核心提示:今后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后,
 今后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后,相关责任人信息将被纳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实现在央企范围内“一企受限、企企受限”。

  这是国资委近日印发的《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所透露出来的信息。作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配套制度,这份文件旨在规范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所谓禁入限制,是指国资委和央企依规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申海恩认为,《办法》从信息录入和审查、信息使用和反馈、工作职责和要求、异议处理以及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首次尝试对禁入限制进行全流程的规范操作,使其能够与其他监管措施一道发挥震慑、惩戒等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不仅着眼于禁入限制规则本身,而且结合当前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特别设计了对被限制人员信息保密管理的规范,充分保护了被限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认为,《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将有助于扎牢国资监管的制度笼子,实现禁入限制人员在中央企业范围内“一处受限、处处受限”,真正让国资监督工作“长牙”“带电”。同时,从制度上推动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效落实,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申海恩认为,央企如何贯彻落实,还需要在实践中根据该办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不断丰富和发展禁入限制的制度内容。(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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