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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挂钩职业病“黑名单”值得推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浏览次数:321
核心提示: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近日,广州市印发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与此前浮动费率办法有所不同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近日,广州市印发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与此前浮动费率办法有所不同,通知设置了“红黑榜”,明确在上一年度内被列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已有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4月27日《工人日报》)

按照国家人社部制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每类行业内又分为若干费率档次,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大体原则就是发生工伤多的企业,下一年度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向上浮动,反之则费率将向下浮动。

如今,广州出台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将职业病“黑名单”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被依法列入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此举对于引导企业注重职业病卫生防护和职业病防治大有裨益。

工伤保险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受害者都会得到应有赔偿。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在客观上也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对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缺乏重视。在有的用人单位看来,只要参缴了工伤保险就万事大吉,从而在生产经营中忽视职业卫生和防护,为节约成本而在防护工作上偷工减料,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这一做法的实质,就是将违法用工的风险转移到工伤保险基金上,造成基金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基金的正常运转,对于其他做好防护保障的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工伤保险费率挂钩职业病“黑名单”,一方面体现了权责对等原则。被列入职业病“黑名单”的企业,都是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到位,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发生工伤赔偿风险较大的企业,理应为此承担更多的缴费义务。另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倒逼作用。通过浮动费率这一杠杆,促使广大用人单位积极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健康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工伤保险费率挂钩职业病“黑名单”,是失信联合惩戒的有益探索,值得其他地方借鉴推广。与此同时,对于保障措施到位、职业病防控有力的红榜企业,也应采取有效的激励政策,适当下浮工伤保险费率,从而做到奖惩并举、赏罚分明,引导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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