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明确了全国统一的10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通知强调,在此之外,医疗机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否则医疗机构不得申报价格和开展相关收费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除外)。
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在通知中明确了互联网诊察、远程监测、远程会诊、远程诊断4大类10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同时提出了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要求、工作量统计要求,明确了不同主体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关系、收入确认原则、财务处理及票据处理要求等。
通知明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项目技术规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原则严格执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互联网价格项目成本测算工作的指导。医疗机构应优先在本省域内组织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在医疗机构现场及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所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
通知要求,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医疗机构,应在不增加患者整体费用的前提下,自行协商确定医疗收入分配比例,签署约定协议。由接诊医疗机构全额确认医疗收入。如果涉及受邀方,受邀方按照与接诊医疗机构的协议约定确认医疗收入;接诊医疗机构将应支付给受邀方的款项同步冲减医疗收入。医疗机构应明确区分线上、线下医疗服务收支管理;机构间结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1个诊疗活动由1家医疗机构独立完成,计1次工作量;由接诊医疗机构和受邀方共同完成,双方可分别计1次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