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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六成创业板IPO存量企业 “创新属性”鲜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 证券日报   浏览次数:309
核心提示: 上周五夜间,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相关规则正式发布,本周一(6月15日)创业板指成为沪深三大股指中唯一收涨的指数。市场以

 上周五夜间,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相关规则正式发布,本周一(6月15日)创业板指成为沪深三大股指中唯一收涨的指数。市场以此作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开启实际操作阶段的回应。

  6月15日,是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起点,深交所开始接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其中,涉及上述衔接安排平移工作的IPO在审企业共183家。

  以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看,这183家企业分布于39个细分行业,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7家,占比最高,达15%;此后依次是专用设备制造业16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家,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11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0家,专业技术服务业10家,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9家,互联网相关服务6家等,共103家,合计占比约近六成。其余企业则零散分布于纺织、住宿、批发、食品加工等传统行业。

  日前正式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原则上不支持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以下12类行业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 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但对于上述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不过,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不同,创业板是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结合,重点支持模式、服务、业态创新企业。而且,按照证监会与深交所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在审企业及其保荐人无需提交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相关申请文件”。深交所新闻发言人也曾表示,为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稳定市场预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审企业无需适用相关负面清单的规定。在审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不需提交有关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一位投行人士也解释称,在审企业不适用负面清单,也不需提交符合创业板定位说明,“而且,从总体分布上看,在审企业的创新属性仍然较高,新技术新产业行业占比并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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