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行网站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机构报送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责任等进行了规定。重点内容包括:一是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将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两类,并明确重大事项不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和常规报送的统计数据等信息。二是报告要求,《管理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告重大事项的要求。三是属地监管责任,《管理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监管责任人,非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对事前报告事项、事后报告事项的范围等进行了规定。重点内容包括:一是事前报告事项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事前报告事项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股票、对外投资等九类事项。二是事后报告事项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事后报告事项分为一类事项和二类事项,一类事项包括涉及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等六类,二类事项包括支付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等七类。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主要对重大事项报告渠道、时限、内容等进行了规定。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报告时限,《管理办法》按照事前报告事项的类别,对不同事前报告事项分别提出了生效或实施前至少30个自然日和5个工作日的报告要求;对一类事项提出了发生后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即时报告,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的要求;对二类事项提出了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即时报告,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的要求。二是报告对象,《管理办法》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为支付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但涉及支付机构分公司的,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同步报送分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三是报告内容,《管理办法》分别明确了事前报告事项、事后报告事项报告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四是持续报告义务,《管理办法》规定事后报告事项涉及风险处置的,支付机构应根据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持续报告处置进展,并在处置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监管与责任,主要对重大事项报告的考核通报、监督权力、支付机构内部工作机制、违规责任等进行了规定。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工作机制,《管理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二是违规责任,《管理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告重大事项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据2号令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主要对解释权、施行日期进行了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重大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可能对支付机构(含分公司)自身经营状况、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事后报告的事项。重大事项不包含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的报告和报表等常规信息。
《管理办法》中的支付机构分公司是指支付机构为落实本地化经营、管理要求设立的,已在分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的分支机构。
《管理办法》明确,支付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告:
(一)支付机构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二)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
(三)支付机构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控股附属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
(四)支付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拟抵押、质押、托管或者变相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者超过净资产10%的重要资产的;
(五)累计对外提供的有效担保超过净资产30%的;
(六)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的;
(七)支付业务设施发生重大调整,可能对支付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系统应用架构或者重要版本、迁移生产中心机房或者灾备机房等;
(八)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外部重点合作机构,可能影响支付机构商誉的;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