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在稳定待遇保障水平方面,要求稳定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并巩固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起付线1.4万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60%以上。
内蒙古还将继续执行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通知》要求落实落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加居民医保,确保按标资助、人费对应,及时划转资助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