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确了可以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拟新增药品范围的7类药品,分别是: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纳入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20年8月17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根据临床试验结果向国家药监部门补充申请并获得批准,适应证、功能主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2019年12月31日前,进入5个(含)以上省级最新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中主要活性成分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除外。
《方案》明确,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以及对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进行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将被调出目录。
《方案》明确,调整支付标准药品的范围包括:处于协议有效期内,且按照协议需重新确定支付标准的谈判药品;根据企业申报或专家评估,有必要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与治疗领域的其他药品相比,价格/费用明显偏高,且近年来占用基金量较多的药品。
根据《方案》,2020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分为准备、申报、专家评审、谈判和竞价、公布结果5个阶段。今年11月~12月,公布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发布新版药品目录,同步明确管理和落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