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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固股份连爆“利好”对冲 今年以来已遭6次“点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 中国网财经  浏览次数:384
核心提示:9月28日,金固股份(002488)发布前三季度业绩修正公告称,预计公司2020年1-9月能扭亏为盈。此前公司发布的业绩预告为2020 年 1-9

9月28日,金固股份(002488)发布前三季度业绩修正公告称,预计公司2020年1-9月能扭亏为盈。此前公司发布的业绩预告为2020 年 1-9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00万元至-1600万元。9月25日,金固股份还曾发布公告称,旗下子公司特维轮网络与滴滴旗下小桔签订《合资协议》,双方拟成立一家合资公司,聚焦于汽车后市场新能源充电站和充电业务领域。

  更早之前的9月16日,金固股份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公开信息显示,今年以来,金固股份因信批违规、误导投资者等问题已收到2份监管函、2份关注函、1份问询函和1份警示函。

 

  董事长信批违规遭警示

  金固股份成立于2007年9月,并于2010年10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钢制滚型车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实际控制人是孙金国、孙锋峰、孙利群。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述3人分列金固股份前三大股东,分别持股1.27亿股、1.14亿股和0.5亿股,占总股本的12.51%、11.25%和5.00%,且三人所持股份均已全部质押。

  《警示函》显示,2020年3月11日,金固股份披露全资子公司特维轮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维轮”)与北京嵩山弘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特维轮拟出资2000至3000万元以增资或结合部分可转换债券方式投资标的公司。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签订意向协议后,如45天内双方未签订正式投资合作协议或投资资金未转入标的公司,协议自动解除。金固股份迟至5月23日才对上述《投资意向协议》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金固股份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情形。

  此外,2020年2月3日,金固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上回复相关提问时称“随着汽车超人和新康众的不断发展,他们一定会成为汽车后市场中的佼佼者和领头羊,2020年将会是公司后市场业务爆发的一年”。金固股份未在互动易回复中准确、完整地对上述事项进行说明,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金固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孙锋峰、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倪永华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孙锋峰、倪永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金固股份还存在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内部控制缺陷等问题。浙江监管局还要求金固股份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并在9月3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此,金固股份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

  “炒热点”误导投资者被警告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金固股份已多次收到监管关注函。仅在今年3月份当月,金固股份就收到了来自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2份关注函和1份监管函。

  由于金固股份此前在互动易平台上多次提到“特斯拉”、“区块链”、“5G”、“车联网”等热点和概念,3月11日和16日,深交所前后两次下发关注函,要求金固股份予以具体说明,并进一步说明互动易平台的答复内容是否对公司股价具有较大影响,是否达到临时公告披露的标准,是否存在以互动易回复替代临时公告的情形,是否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是否存在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的情形。。

  此后在3月31日,深交所向金固股份下发监管函称,“你公司多次称‘通过蒂森克虏伯的关系正在积极联系对接特斯拉,向其推荐新一代钢轮产品’以及‘汽车超人也在和特斯拉中国积极联系,探讨为特斯拉体系提供售后服务的可能性’。你公司未在互动易回复中准确、完整地对上述事项进行说明,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9.1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根据中国网财经记者了解,《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9.1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1 条均注明:“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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