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满足群众就医需求,缓解疫情防控压力
近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 (第一批)的通知》。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
一、云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第一批)按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由省医疗保障局制定或者授权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限为两年。
二、省医疗保障局制定的试行价格为最高限价,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授权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服务成本依法合理制定或调整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将制定的试行价格文件报送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患者接受“互联网会诊”“互联网病理会诊”医疗服务,由邀请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受邀方的收费标准向患者收取费用,分配比例自行协商。
三、各医疗机构要在网络诊疗平台、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和价格及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无偿向患者提供医疗费用的查询服务。
四、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向患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向患者说明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不得强制服务、分解服务、虚报价格。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附件2所列“远程会诊”“远程胎心监护”,以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远程可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662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远程会诊特需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3〕133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云价收费〔2018〕140号)等涉及“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