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活动。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指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虚构或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
此外,直播间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在直播间标题、封面,直播账号名称、头像,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等重点环节,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加强自身管理,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立即处置,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高风险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阻断直播等措施。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还对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