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净化门户网! 会员服务| 无图版| 手机版|
您好,欢迎! 隐身 | 商务中心 | 资金0 | 积分0 | 退出
用户名:  密 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市场动态 » 正文

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进一步明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11  来源:国际商报  浏览次数:331
核心提示:本报讯 海关总署1月5日发布2021年第1号公告,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监管方式予以进一步明确。 
 本报讯 海关总署1月5日发布2021年第1号公告,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监管方式予以进一步明确。

  当天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贸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办法指出,“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贸港企业营运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方面,船舶(含游艇)以及航空器为8年,车辆为6年。

  办法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的报告。

  办法明确,企业不得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除特殊情形外,企业申请办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转让、申请贷款抵押等手续的,主管海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办法指出,如果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以及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移作他用,应按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补税的完税价格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算。

  海关总署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红霞)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2012-2013 成都智能环保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成都威德隆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8006642号-1 | 流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