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医保局官网消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创新医保协议管理和落实“放管服”精神要求,进一步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国家医保局近日公布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以下统称“两定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医保局就“两定办法”答记者问时介绍,2019年全国约20万家医疗机构(不包括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39万家零售药店已经纳入医保定点,基本满足了参保人医疗和药品服务需求。
此次公布的“两定办法”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精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权责关系更加清晰。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是协议的主体,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需要满足几个基本条件,包括机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和提供服务的人员。《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可以纳入医保定点的机构范围。此外,在申请条件上还从加强医保管理出发,明确符合医保管理制度要求、医保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完善统计信息管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以及严格执行医保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等管理要求,才可以申请成为定点机构。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14种解除协议的情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17种解除协议的情形,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再结算。
“两定办法”规定,互联网医院可以与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其提供服务产生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新冠疫情期间,为方便非新冠肺炎慢性病患者复诊取药,各地医保局积极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一些地方医保部门也探索由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处方流转到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患者在零售药店取药的模式。2020年10月我局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提出,处方流转到同一个统筹地区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探索在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处方的跨统筹地区流转。各地可直接部署使用医保信息平台业务中台、处方流转中心等相关功能模块,实现互联网医院处方流转到统筹地区内定点零售药店,为跨统筹区取药提供了方便,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
但处方流转与网售处方药并不能等同,目前《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范的是符合规定的处方可以流转到实体药店取药或由实体药店配送的模式,而网售处方药的有关政策则需要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