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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9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为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

为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12日。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将持续推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HR)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根据征求意见稿,“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MRI、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进行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征求意见稿指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合理诊疗,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检查检验互认工作考核指标,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要求。医疗机构出具错误检查检验结果导致医疗事故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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