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根据《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基金产品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暂行规定》显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投资人的养老投资需求,开发满足不同养老投资偏好的基金产品。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下称个人养老金基金)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具体来看,个人养老金基金应符合:(一)最近 4 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 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二)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暂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暂行规定》提出,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指标稳健,具备较强的公募基金销售能力;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 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具备较高的合规管理水平;与基金行业平台完成联网测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暂行规定》强调,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时,应全面介绍产品不保证本金、不保证收益、追求长期收益等风险收益特征,明示产品风险收益类别及划分标准;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个人养老金基金按照风险收益特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根据投资人年龄、退休日期、收入水平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不得向投资人主动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基金。
《暂行规定》还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平台、移动客户端等设立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产品申赎、信息查询等相关服务,依托专区开展养老金融教育,普及养老投资理念,加强投资人对养老金政策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