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和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和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或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可以为专职或兼职人员。
《规定》要求,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排查风险、分析研判、解决问题,月调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