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续加强偿付能力风险监管和穿透式监管方面,一是持续加强行业偿付能力风险监测。全年召开四次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季度工作会议,分析研判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深入开展市场调研,指导协同各银保监局做实偿付能力风险监测工作,不断加强偿付能力分析预警能力。二是启动2022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工作。组织对70家保险公司开展现场评估,推动公司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升行业风险管理能力。三是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和中央审计委有关要求,强化财会监督。对2家保险公司开展财会专项检查,对22家保险公司开展财会或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对4家公司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强化监管刚性约束,夯实风险监测数据基础。
在防范化解重点公司风险方面,一是稳妥有序推进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如期完成“明天系”保险机构接管。创新处置模式,建立风险处置专项工作机制,成立专班或专责组推动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对高风险机构实行贴身监管,防范流动性、涉众事件等风险隐患。二是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和出现偿付能力风险苗头的公司,及时采取监管约谈、风险提示、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2022年,全系统就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谈话128家次,发送监管风险提示函65家次,下发监管意见书22家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5家次,要求11家次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计划。
在补齐制度短板,支持保险公司补充资本方面,一是补齐监管短板。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加强穿透监管,严防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公开通报并及时清退第5批违法违规股东,强化股东约束。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加强保险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风险排查,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分两批次对40余家公司的产品设计、定价、条款表述等问题进行公开通报,规范市场秩序。二是支持保险公司通过适当途径补充资本金。2022年,支持保险行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补充资本540.47亿元,其中20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412.67亿元,10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127.80亿元。
在从严查处保险业违法违规行为方面,2022年,全系统对保险机构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562件,处罚保险机构1424家次、人员1939人次,罚没3.1亿元,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防控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