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空拒绝承运这名患病旅客,主要是因为有文件规定如此。然而,他们所依据的只是航空公司的内部文件,并不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明确不予承运的患者,仅包括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该“家规”是否与“国家规定”形成冲突,这是个问题。
当然,航空公司出于旅客的安全考虑,通过内部规定对国家航空法规进行细化,似乎可以理解。问题是,倘若航空公司的“家规”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就会让旅客感到无所适从。
比如,春秋航空公司在《特殊旅客运输说明(国内)》这个内部文件中,针对不予承运的旅客列出了13条具体的伤病,其中不包括癌症患者。就算勉强将癌症列入第14条认定的“其他患有不宜乘机疾病的患者”之列,但后面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由于疾病的复杂性、多样性,未在上述条款列出、不能确定旅客是否适宜乘机时,需旅客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适宜乘机的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仅对比这两家航空公司针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着不小的差别。
全国航空公司那么多,内部规定也各式各样,很难逐一查阅和牢记。其结果是,很多患者不知自己是否可以搭乘飞机,甚至由于规定各不相同,可能出现十分尴尬的现象。比如,被成都航空拒绝承运的这名患者,如果搭乘春秋航班则应该是被允许的,倘若该患者先搭乘春秋航空的航班,再转乘成都航空的航班,多半就会被困在半路上。
近年来类似事件时有发生,除了癌症晚期等重大疾病患者被拒外登机,精神类疾病患者被拒也并不少见。比较典型的案例是,2020年10月,一名患有抑郁症的女性在山东威海大水泊机场准备登机时,因服用药物副作用导致手抖,被拒绝登机。此事在当前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热议。相关专家表示,航空公司的乘机标准是什么?谁来订立这个标准?又怎么落实这个标准?这些方面都充满了疑问。
旅客在航班上突然发病或病情突然变得严重,将更加凶险和难以处置。因此,拒绝不适合搭乘航班的患病旅客登机,这完全可以理解。但哪些疾病不能登机,病到什么程度不能登机,以及病情如何判断,医院的疾病证明有多大的效力等,不能成为一本糊涂账,只有搞清了这些问题,才能给旅客一个准信,让他们能够合理安排旅程,也减少由此引发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