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对2013年印发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管理办法显示,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对本地区、本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作为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复核后,将已经登记的成果集中报送国家科技成果网,与科技管理部门等有效渠道登记的数据汇交,形成中医药行业科技成果数据库。
同时,登记质效将进一步提高。根据管理办法,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复核后符合条件的成果予以登记,出具登记电子凭证并核发登记号,成果完成单位可于线上系统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
与旧办法相比,管理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登记范围:每年初组织登记上一年度通过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机构进行审定)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申报登记的成果完成单位主要包括:中医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应当登记,其他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企业自愿登记。
此外,为了鼓励中医药科技成果积极申报,提高成果完成人登记积极性,管理办法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与奖励推荐、项目评审、平台建设等挂钩,以保障登记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