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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不适合按DRG/DIP标准支付的病例可申报特例单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10  浏览次数:122
核心提示:记者从国家医保局举办的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对因住院时间长、医疗费用高、使用
 记者从国家医保局举办的“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对因住院时间长、医疗费用高、使用新药耗(新药品及新耗材——记者注)新技术、复杂危重症或多学科联合诊疗等不适合按DRG/DIP标准支付的病例,医疗机构可自主申报特例单议,特例单议数量原则上为DRG出院总病例的5%或DIP出院总病例的5‰以内。

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心宇表示,特例单议机制是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复杂危重病例充分治疗、支持新药新技术合理应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规范特例单议标准、申报程序、审核流程、结算办法,发挥好特例单议作用,解除医疗机构收治复杂危重病人的后顾之忧,确保愿接愿治、能接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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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心宇在发布会现场发言。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余冰玥/摄

黄心宇表示,统筹地区应按季度或月组织临床专家对特例单议病例进行审核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可实行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及时予以补偿。审核评议过程中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商,做到科学公正、便捷高效。

同时,统筹地区还要对各医疗机构申请特例单议的数量、审核通过的数量等进行公告并形成机制,预计2025年7月对当年上半年情况进行公告,以后每半年一次。探索除外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新药耗新技术在应用初期按项目付费或以权重(点数)加成等方式予以支持,后期积累足够数据后再纳入DRG/DIP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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