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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执行文件发布,鼓励村卫生室、零售药店参加集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13  浏览次数:90
核心提示:12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从集采药品耗材的进院、使用、监
 12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从集采药品耗材的进院、使用、监测、考核、反馈等环节提出细化措施。其中,在进院使用方面,鼓励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发现,近期,重庆、江西、陕西、山东等地均在进行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即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包括连锁及单体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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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湖南省湘潭市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药店店员协助市民在集采药品专区购药。熊婷 摄

“集采药品通过带量采购降低了价格,‘三进’使群众能够直接受益于低价药品,减轻了医药费用支出,尤其是对于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来说,经济压力能得到显著缓解。同时,集采能够帮助基层丰富药品供应种类,满足不同疾病治疗需求,有助于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和治疗效果。”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治研究与创新转化中心主任邓勇12月10日接受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前,公立医疗机构一直是集采的参与主体,村卫生室、零售药店和民营医疗机构参与较少。邓勇表示,要积极鼓励其参与集采,提供一些相应的政策激励和支持。“例如,对参与集采的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可给予医保报销政策倾斜,提高医保报销比例或额度;对零售药店可适当放宽医保定点准入条件等,以提高其参与积极性;还可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集采药品使用量达到一定标准或比例的单位给予奖励。”

药品“三进”之后,相应的配套措施也应当到位。“建立高效、稳定的药品配送体系,可通过与大型物流企业合作,优化配送流程,提高配送效率,保证基层用药需求。同时,对于参与集采的单位,均应加强对集采药品的质量监管,建立健全药品追溯体系和不良反应监测机制。”邓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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