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通讯员供图
南都讯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范贞 邹兴 为一个叫做“五谷丰登”的商标,两大空调巨头格力与美的再燃战火。格力公司认为,美的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一纸诉状将美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和维权合理支出5510元。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格力公司的主要诉求,美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上午九点,广东高院进行了此案的二审。实际上,两家空调巨头早已有过多次交锋,此次由于案情复杂,案件审理了近3小时,仍未得出结果,中午十二点,法官宣布休庭,并将择期宣判。对于是否同意和解,两方代理律师均表示没有权限回答。
一审判决:美的需赔偿格力380万
2013年11月8日,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珠海中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500万。格力公司所指的,正是美的公司生产的“五谷丰登”系列家用空调。
据珠海中院一审查明,2010年2月8日,格力公司申请了“五谷丰登”商标注册,2011年,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并予公告,注册有效期为十年。美的公司则表示,从2009年起,美的已经开始设计“五谷丰登”商标,并于2010年开始使用。
格力公司认为美的公司涉嫌侵权,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上登载的美的公司相关年度报告,认为其实际获利超过500万元。但在珠海中院指定期限内,美的公司以相关数据属于该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供。法院一审认定,美的公司正当使用的说法不成立,需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美的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开庭:“五谷丰登”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识别混淆?
二审开庭时,双方都提交了新的证据。美的公司的代理律师提交的,是四份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希望给法官作为判案参考,而格力公司的代理律师提交了10份证据。有趣的是,在庭审现场直接摆出了几台未拆箱的美的空调,这些空调上均印有“五谷丰登”标识。美的公司所使用的“五谷丰登”,到底能否引起公众对品牌识别的混淆?这是二审争议的重要焦点。
美的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2009年起,空调产品加入了家电下乡的行列,结合家电下乡的背景与特点,美的公司设计了多个空调系列名称,而“五谷丰登”正是这些名称之一。所以美的公司只是将“五谷丰登”这个成语作为叙述性使用,并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但格力公司的代理律师并不认可这一说法。他认为,如果是为了内部区分产品系列,可以使用型号代码,而且在美的空调的面板上,“五谷丰登”几个字比“美的Media”更大更醒目,将这一标识贴在商品上,就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法律上就是商标性使用。这足以引起公众对品牌的识别混淆。
庭审期间,两方火药味甚浓,但庭审当日并无结果,最终判决仍需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