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工作,研究分析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直接立案侦查全省性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案件;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审查(决定)逮捕、起诉和相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办理应由省检察院受理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审查(决定)逮捕、起诉和相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全省检察机关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办理应由省检察院受理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
据省检察院有关领导介绍,该院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有利于整合内部力量、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查办生态环境案件专业化,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从而为生态环境提供全面有效到位的司法保护。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全力推动设区市检察院尽快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专门机构,指导县级检察院合理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专门机构或者专门办案组,稳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专业化建设。”省检察院环境保护检察处处长周宏伟介绍,全省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2014年3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447件682人,提起公诉679件1164人;立案侦查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183件363人,其中查处了平泉县环保局原局长于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玉田县环保局原副局长赵某涉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等一批大案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