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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推广还需净化市场法治环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27  浏览次数:671
核心提示: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在其门户网站开辟PPP项目库专栏,公开发布PPP推介项目,鼓励各类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
 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在其门户网站开辟PPP项目库专栏,公开发布PPP推介项目,鼓励各类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设及运营。此次发布的PPP(公私合营模式)项目共1043个,总投资1.97万亿元,项目范围涵盖水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

  这是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后政府执行部门彰显行政效率的细化反应。

  自去年以来,公私合营——PPP成为备受市场关注的新的融资模式。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与发改委共同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和《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今年1月19日,发改委公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成为PPP项目推广的指导性文件,并于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6月1日起正式施行;5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交通、环保、医疗、养老等领域推广PPP进行了详细部署;5月22日,《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出炉,国务院首次以正式文件名义推广PPP模式。

  一系列举措铺平了PPP模式规范、推广的政策道路,发改委1043个PPP项目的推介,成为该融资模式加速推进的助燃剂,受其影响,近日与之相关的上市公司股价表现优秀,带动了沪深两市的强劲增长。

  不过,应谨慎观察的是,虽然PPP模式在当下或会掀起政府主导的新的融资热潮,但其中亦存在社会资本冷淡反应的忧虑。PPP模式是为了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政府资本与私人资本彼此之间形成的伙伴式公平合作关系。这就存在两个担忧:一是在公共服务价格机制并未完全市场化的前提下,项目经营的市场化就打了折扣,资本逐利受到诸多约束和限制,这在很大程度上会给社会资本的热情降温;二是政府职能转型尚未实现,在权力约束机制和市场法制环境尚不完善的前提下,公私合营的公平保障成为疑问。

  事实上,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对私人资本的改造中,公私合营就已经让私人资本受过一次伤,虽然PPP模式与之有本质区别,但私人资本对现实环境中的权力担心还心有余悸即说明市场法制环境的净化仍然任重道远。一个典型的事例是,在经济下行背景下,合同纠纷增多,但许多律师反映,其接手的诉讼并没有明显增加。原因就是法律判决执行能力不强,尤其是私人对政府部门的追款、诉讼等,即便有了判决也很难执行,因此当事人干脆失去了对法律的信心——告状无用。

  因此,短期来看,PPP模式受到市场冷遇存在客观原因。当然,从问题导向的改革出发,推广PPP模式具有重大意义,通过这种新的融资模式,既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帮助解决政府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又能利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公共服务资金投入渠道,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这种融资模式还能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而实现这些目标的前提,是法治化市场环境的完善。作为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书面界定相对容易。树立平等协商的理念,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按照激励相容原则科学设计合同条款等,也不是很难的事情。难的是,如单方面构成违约,尤其是政府方面违约,如何确保违约方能公平合理地给予对方相应赔偿。

  作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尝试,PPP模式的推广不但需要树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和权利义务上的对等,还必须树立契约理念,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更重要的是,需要能够实现公平合理的违约赔偿的社会环境,需要树立法律至上的市场环境。这是社会资本多年来孜孜以求的立身保障,也是PPP模式能否最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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