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门槛低、文化水平相对不高、管理和约束力度不大等因素,“临时工”、“合同工”问题不断曝光,使得公众因此多次质疑政府部门公信力,怀疑相关用人单位存在寻找“临时工”垫背或偏袒正式工行为。因此,适时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对于杜绝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有着十分积极地意义。同时,这项举措也修补了制度漏洞,提升了公众对执法单位的信任度。
众所周知,伴随着城镇化的进程,部分地区流动人口增多、社会管理难度加大,相关部门业务也在不断拓宽,而用人单位正式员工编制数量又十分有限,这直接造成现有的正式员工数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在此背景下,用人单位通过人社部门或自行招录工作人员,不失为一个既能缩减公务人员数量,又能顺利推进社会管理工作的好方法。
然而,对于执法机关来说,工作人员往往工作在执法一线,与群众直接打交道,工作方法和态度稍有不对,就有可能与群众产生纠纷,甚至引发恶性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当前的执法工作环境亟需一批执法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取得执法资格的执法工作人员。
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并将其调离执法岗位,从一定程度上清理和整顿了执法队伍。但如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能一劳永逸。一方面,目前我国在执法工作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数量不小,调离非执法岗位后,这批“临时工”、“合同工”的安置成为一大难题;另一方面,大量不具备资格的“临时工”、“合同工”调离之后,繁重的执法工作任务只由现有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承当,工作成效或将面临挑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亟待相关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制定更为详细的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