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收来的钱放家里最安全
十八大之后落马的省部级以上官员已超百人,这些落马高官是否都会请律师辩护?为“老虎”辩护是否会遇到来自各方的压力?
《法制晚报》记者近日专访了几位曾经为落马高官辩护的刑事专业律师,他们讲述了为这些“老虎”辩护的背后的故事。
落马贪官
刘志军
原铁道部部长
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
2013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益
原国家开发银行
副行长
2008年6月8日,出席在宁波召开的“博鳌现代物流与自由港国际论坛”,返京时被中央纪委专案组“双规”,2009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签发批捕令,以涉嫌受贿罪逮捕王益。
2010年4月15日,市一中院对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胡建学
原山东省泰安
市委书记
因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1995年1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1996年6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