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城乡建造部日前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请求各地设市城市10月底前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编制作业,按程序进行报批。同意后,由城市人民政府予以发布。
依据暂行规定,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坚持维护优先、生态为本、天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动的准则,最大极限地减小城市开发建造对天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规划规模准则上应与城市规划区一致,一起统筹雨水汇水区和山、水、林、田、湖等天然生态要素的完整性。要依据海绵城市建造方针,因地制宜断定海绵城市建造的实施途径。老城区以疑问为导向,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搜集使用、黑臭水体管理等疑问;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方针为导向,优先维护天然生态本底,合理操控开发强度。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同意后,编制或修正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操控率归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天然生态空间格式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之一。编制或修正操控性具体规划时,应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断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操控率等请求,并依据实际情况,执行雨水年径流总量操控率等指标。编制或修正城市道路、绿洲、水体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联接。
各城市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指导下,要编制近期建造重点区域的建造计划、滚动规划和年度建造计划。在评估各类场所建造和改造可行性基础上,建造计划对居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洲以及内涝积水和水体黑臭管理、河湖水系生态修正等基础设施提出海绵城市建造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