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河北作为突破口,有利于水资源税改的加快推进
河北省水资源禀赋较差,水量和水质性缺水均较为严重且地下水超采问题突出(河北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的1/3),通过水资源税改改变水资源短缺的局面具有急迫性。同时,河北在试点水资源费改革试点方面所具备的基础条件较好(14年以来,河北采取了加强水利建设、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等多项措施开展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此次,试点首选河北,或有利于更好打开水资源税改局面和税改经验探索,从而促进水资源税改在全国范围在加快推进。
最低税额标准及差别化征税方式,有望推升节水及再生水市场景气度
“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将水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从量计征,一般取用水最低税额标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平均分别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和1.5元。对于超计划取用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制定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同时对于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则进行减免征收。确定最低税额标准以及试点差别化的水资源税征收方式,一方面用水成本的上升将倒逼高耗水行业企业加大水污染治理及采用节水措施,从而将带来污水再生利用和节水等技术需求;另一方面,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也将加快推动再生水和节水细分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