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股东出资的转让作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需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的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需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过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利。若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协商确定下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之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限制
1.《公司法》的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之时,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但是有一点,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2.对发起人所持的股份转让的限制。据《公司法》的第14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