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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3日,谷奔公司将中行仲恺支行告上法庭。法院一审、二审认为中行业务方面存在一定过错,但没有认定为违法,以“诉讼人要求被诉讼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宣判驳回谷奔公司诉讼请求。
中国网财经记者向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了解事件原委,中行方面表示,该笔借贷纠纷是否应该牵扯银行等第三方机构至此已经非常明晰,从法院查明事实及判决表明,谷奔公司与尚联达公司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关系中,该行并未参与其中,有关业务操作流程中相关业务人员亦未涉及其中,不存在内外勾结。
谷奔公司负责人则认为,仲恺支行对于保证金账户款项既没有审查来源,也未按照“原路退回”的原则退回保证金,属于严重的过错行为,应赔偿谷奔公司全部损失。
中行方面对此表示,该行在为尚联达公司办理账户开立及相关款项划转手续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审核了存款人尚联达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结算业务申请书等资料,在确认相关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审批后办理了款项划转手续”。
“过程中涉及的保证金账户使用、资金划转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中行方面指出。
针对谷奔公司提出的“中行仲恺支行员工勾结惠州尚联达电子公司卷走其490万元”的说法,中行方面表示,该行有关业务操作流程中相关业务人员未涉及两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不存在内外勾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