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桑雪骐
本报2013年12月18日B3版刊发了《抗霾 空气净化器要这样选》,文章刊出后,有读者来电询问我国在空气净化器领域都有哪些标准,其中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指标都有哪些?另外,在选购产品时,除了我们介绍的选购细节,还应该关注哪些指标?为此,本报记者对空气净化器国标修订负责人之一、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朱焰进行了独家专访。
记者:请问目前对于空气净化类产品,我国都出台了哪些标准?
朱焰:我国涉及空气净化器的国家标准有三类,分别是产品安全标准、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标准和对微生物净化、抑制能力的评价标准,即GB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特殊要求》、GB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和GB/T18801-2008《空气净化器》,三个标准分别从三个方面对空气净化器进行了规范,其中前两个是强制性标准,后一个是对产品使用性能的要求,属于推荐性标准。目前,三个标准均在有效执行期内。
空气净化器的性能标准 GB/T18801-2008《空气净化器》已实施5年,虽然业内普遍对标准中的科学依据没有异议,但标准中涉及的某些测试及评价方法还是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完善,正因为如此,2012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对该标准的修订计划。目前,整个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
记者:人们对于如何评价空气净化产品的性能不是很熟悉。对于空气净化产品,最主要的性能指标是什么呢?
朱焰:作为空气净化产品,最能体现其性能指标的参数是“洁净能力”,也就是机器对污染空气的洁净能力,一般用洁净空气量表示,即单位时间内洁净(或净化)空气的能力,英文简写为CADR,以“立方米/每小时”表示。这是一个重要概念,这一参数也是空气净化产品性能标准GB/T18801-2008《空气净化器》最重要的指标。对于空气净化器来讲,洁净空气量就如同空调中的制冷量,都是产品的最基本参数。
鉴于洁净空气量这一参数看不见、摸不着,国外一些标准就用“适用面积”来间接表示(国内某些地方标准也是这样表示的)。这其实是基于实际测出的洁净空气量折算出的数值,其计算公式是:适用面积等于0.1至0.15倍的洁净空气量。但是,从科学性、严谨性角度考虑,还是应该首先标注洁净空气量。
记者:洁净空气量是如何得出的呢?
朱焰:这需要用专业的实验室和试验方法来检测评价。这类实验室实际上是一个实验舱,试验方法涉及对污染物环境的模拟产生,被测空气净化器经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后,使实验舱中环境污染物的浓度水平降低,并作出检测、比较和计算,最后推算出该台机器的洁净空气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一方法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评价方法,也是公认的比较科学合理的方法。
记者:这是不是表示一台空气净化器对各类空气污染都可以净化?
朱焰:并非如此。每台空气净化器的洁净能力(洁净空气量)是有特指的,即目标污染物的性质不同,机器对于它的洁净能力也不同,有些机器只能对一种特定的污染物有净化效果。标准中要求企业明确标注目标污染物,不能混标,更不能以单一的一种洁净空气量来代表对多种污染物的净化能力。
考虑到空气净化器净化的污染物不限于一种,本次修订的《空气净化器》标准中将明确为三类: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颗粒物以香烟为污染源,由于香烟颗粒物较小,此范围基本与PM2.5定义的颗粒物范围重合;气态污染物种类繁多,标准中仅以目前涉及居民室内环境和健康的典型污染物—甲醛为测试评价对象;微生物则直接引用GB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中的方法,以非致病性的白色葡萄球菌作为目标污染物。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除了要看清该产品标注的洁净空气量,即CADR外,还要注意它对应的污染物质是什么,属于哪一类。
记者:不少企业在宣传中都强调产品的净化效率或是对于污染物的去除率达到99%等,请问这又是什么指标?这是否可以作为消费者选购产品的依据?
朱焰:评价一台空气净化器针对目标污染物的去除率(或净化效率)是需要规定清楚试验条件的。显而易见,去除率的高低与实验舱的大小、测试时间以及被测的污染物浓度水平等密切相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净化效率不是体现空气净化器产品的本质参数,只有洁净空气量才是体现空气净化器的本质参数。
一般讲,洁净空气量大的空气净化器,它对空气的净化能力就强,反之就弱。如在标准测试环境下,一台洁净空气量大的空气净化器,可能仅需要很短的时间就可以将目标污染物(如细颗粒物)的浓度水平降得很低,而洁净空气量小的机器,在相同的时间内去除掉同样污染物(浓度水平)的能力就相对较弱。所以净化效率是一个相对值,远不如洁净空气量体现机器的净化性能科学、合理。因此,建议消费者在选购空气净化器时,应首先关注机器对特征污染物的净化能力,即洁净空气量,谨防一些企业或商家借净化效率这一概念进行市场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