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实施与环境指标挂钩财政政策 完成考核按比例返还
日期:2017-01-01 17:33
江苏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十三五期间在全省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
  政策实施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规定2016年,将各市、县(市、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同时,将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
  从2017年起,还将在2016年基础上把各市、县(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非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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