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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实施与环境指标挂钩财政政策 完成考核按比例返还
日期:
2017-01-01 17:33
环境质量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市、县(市、区),将分别按收取该市、县(市、区)资金总额的10%、10%和20%进行奖励。
《通知》要求,返还和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市、区)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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