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8-15 11:25
认识上侧重于生态环境自然属性的保护,转变为侧重于环境治理的社会属性,重视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认知、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等。
要实现上述转变,必须在法律上确立透明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开放的环境决策机制、多元的环境监督主体和广泛的公众参与途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这些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尤其专门设置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章节,这必将有力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形成。
首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信息公开机制。这标志着公民环境知情权的确立,环境信息公开成为政府特别是环保部门的一般性义务。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