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转型的新契机
日期:2014-08-15 11:25
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表述了一个完整的公民程序性环境权利体系,标志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从义务性表述向公民权利性表述的转换,标志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义务意识向权利意识、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
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确立是一个逻辑上不断递进的过程,拥有知情权才能更好地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环境决策中来,只有参与到其中才能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因此,第53条也对政府相应地设定了三大义务,即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提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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